白酒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白酒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包括)

      编辑: 安超 阅读

1. 白酒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包括

四个“最严”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国家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支持食品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升级改造,促进生产全程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全面增强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2012-2016年共支持2000多个食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及检测能力建设。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肉制品、水产品等行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成效明显,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100%纳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建立健全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了试点企业信息公开和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产业链全程信息实时跟踪。

2. 白酒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应该是GB/T 20852-2007

是老白干香型,典型代表有:衡水老白干。

1、老白干香型于2004年正式列入中国白酒的第十一大香型,老白干香型以衡水老白干为代表。

2、其特点是香气清雅,自然协调,绵柔醇调,回味悠长。其生产所用大曲也独具特色:纯小麦中温曲;原料不用润料;不添加母曲;曲坯成型时水分含量低(30 %~32 %);以架子曲生产为主,辅以少量地面曲。

3. 白酒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包括哪些

是的,2018年10月1日起就停用了。

2018年10月1日起,包括白酒在内的食品包装上将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即“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QS”标志正式“退役”。新编号“SC”——实现食品的追溯,满足识别、查询的要求。在购买食品时,消费者能够知道食品原料从哪来、在哪加工、何时产出等。该编号是与企业对应的唯一编码,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

4. 有关白酒质量管理体系

一亩泉”是河北一亩泉酒业集团的核心战略品牌,其生产厂的前身——保定酒厂始建于1945年,是一家拥有70多年悠久工艺积淀的历史老厂,解放初期列为保定市八大国营企业之一,主要以生产白酒为主。占地面积五万多平方米,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国内先进的白酒检测设备。2001年8月份通过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其产品全部达到国家质量的水平标准,年生产能力可达5000吨。“一亩泉”商标注册于1959年,2014年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一亩泉酒业集团投资,在中国华夏文化发祥地,尧帝故里——顺平,建立河北一亩泉酒业集团生态酿酒基地。

5. 白酒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包括什么

有防伪溯源码,就和手机有入网许可一样,每瓶酒都有一个溯源码,

6. 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食盐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盐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盐质量安全知识。

第六条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七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第九条 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第十条 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食盐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第十二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

食盐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召回的食盐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四条 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成立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质量安全抽样检验的频次,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发现食盐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盐质量安全风险。

第十七条 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故,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不得对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并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应急救援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公布工作,及时准确公布食盐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信息。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盐质量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盐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十九条 违法生产经营食盐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食盐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食盐生产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7. 白酒行业安全规范

白酒的标准分类

  一、固态法白酒

  用纯粮食在窖池里发酵,呈固态,故名。这也是传统酿造法。粮食的主要成分是淀粉,微生物(酒曲)把淀粉转化为糖,把糖转化为酒精。粮食还含有脂肪、蛋白以及很多种微量的其他有机成分,它们或被微生物转化,或与酒精反应,或者相互反应,生成几百种有机分子。

  1瓶固态法白酒,酒精和水占98%,几百种有机分子占2%。酒的优劣,不决定于那98%,只决定于这2%。这2%中,最重要的是酯类。酯类分子有大有小,酯类大分子是这样产生的:微生物把脂肪转化为脂肪酸,再转化为脂肪酸酯。脂肪酸酯不溶于水,溶于酒精,酒精度高则溶解度高,酒精度低则溶解度低。1瓶固态法白酒,脂肪酸酯大分子溶在酒精里,所以酒是无色的,如果兑水,酒精度降低,则脂肪酸酯大分子析出,于是呈白色浑浊。这是鉴定固态法白酒最简单有效的方法。

  二、液态法白酒

  以富含淀粉、糖类的原料加曲、加水发酵,呈液态,故名。其发酵产物基本是酒精,其他有机分子微乎其微。食用酒精企业也是这样发酵的,所以国家标准允许白酒企业直接利用食用酒精。因为食用酒精不含其他有机分子,所以国家标准又允许勾兑香精以改善口感。勾兑的香精都是小分子,在酒精中的溶解度很高,有的甚至也溶于水,所以,液态法白酒对水后不会有析出,不会呈现白色浑浊。

  三、固液法白酒

  30%固态法白酒+70%液态法白酒。但是绝大多数酒企加的固态法白酒都不够30%,即便加够,兑水也仅呈现微微浅蓝。

  为了遏止白酒标签欺诈消费者,2013年11月28日,国家食药监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液态法白酒标签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香精,不得标注粮食;固液法白酒中必须有30%的固态法白酒,标签只标注粮食是不行的,也要标注食用酒精、香精。白酒生产大省四川更进一步,从2015年10月1日起,四川省施行新的《酒类管理条例》,规定:瓶装白酒标签应标注是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还是固液法白酒;年份酒标签应标注所含“陈酿酒”的比例和贮存年限,厂内应保存材料、资料以备追溯、查验。

8. 白酒质量安全风险及其控制

(1)新酒入库时,应先经专业品评人员评定等级后,按等级或风格在库内排列整齐,新酒的尝评方法与尝老酒要有区别,也就是要排除新酒味来尝。

(2)各种不同风味的原酒,不要不分好坏任意合并,这样无法保证质量。

(3)容器标识明确,详细建立库存档案,写明坛号、产酒日期、窖号、生产车间和班组、酒的风格特点、毛重、净重、酒精度等。有条件的厂,最好能附上色谱分析的主要数据,为酒体设计创造条件。

(4)原酒贮存后,还要定期品尝复查,调整级别,做到对库存酒心中有数。

(5)调味酒单独原度贮存,不能任意合并,最好有单独一间小酒库贮存。

(6)酒体设计人员要与酒库管理员密切联系,酒库管理人员要为酒体设计人员提供方便。

容器的标识

原酒贮存容器一般都采用大小罐并用。大容器(不锈钢大罐)贮存优级、普级原酒;小容器(如陶坛)贮存调味酒或特级原酒,储存一定时间后再将特级原酒按各自的特点和使用情况组合人大罐,再次贮存。

原酒在入库后,需对其质量、数量等情况进行区分,也就是如婴儿出生一样有一个身份证明,即原酒的标识。标识,简单地说就是记录储存容器中原酒的详细资料卡,悬挂在容器的醒目处。在原酒酒库中的标识,其内容一般有:入库时间、质量(kg)、酒精度、等级、使用时间等,有条件的最好将色谱分析报告和理论检测指标同时附上,更有利于管理和使用。

9. 白酒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严格按照消防,环保,食品卫生的安全要求和标准开展生产,二是生产人员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环保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三是设立消防,环保,食品卫生安全专职监督检查员,四是严格按白酒生产标准和规范生产,杜绝产品质量问题。